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加快高层次人才聚集的若干政策

时间:2018-04-12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追赶超越的总要求,加快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三次创业进程,着力促进区内金融服务业大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加快金融机构聚集

本政策所称金融机构,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西安高新区并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相关机构。

(一)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给予200万元的补助。其中,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的补助,补助最高限额1亿元。新设立或新引进金融机构区域性总部补助300万元,法人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的业务总部、运营管理中心或后台服务中心补助200万元,法人证券机构的业务总部或运营中心补助100万元,境外银行代表处补助30万元。

(二)区内法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机构到异地设立直属分支机构的,每增设1家地级市分行、分公司给予50万元补助;区内区域性分支机构到异地设立直属分支机构的,每增设1家地级市分支机构给予30万元补助。增设的分支机构需在西安高新区汇总缴纳税款。

(三)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自用的,按自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自用的,按自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区内金融租赁公司为区内企业当年累计提供融资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的,按其当年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的0.2%给予补助,对每家金融租赁公司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金融租赁公司购入区内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按实际支付金额的0.2%给予补助,对每家金融租赁公司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金融租赁公司采用售后回租、保理、应收租赁款证券化等通道类业务的不享受以上补助。

第二条 鼓励各类投资基金业企业发展

本政策所称投资基金业企业,是指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西安高新区,且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各类私募金融业务资质(格)的私募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公募基金须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

(一)对规模达到2000万元的天使基金(认缴制,按实际到位资金并扣除政府引导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可按基金规模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规模达到1亿元的创业投资基金可按基金规模1.5%的比例给予奖励;对规模达到2亿元的私募股权基金和规模达到5亿元的产业投资类股权投资基金,可按基金规模1%的比例给予奖励;对规模达到10亿元的私募证券基金和公募基金等其他投资基金,可按基金规模0.5%的比例给予奖励(上述各类基金,单支基金落户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国家级基金和超大规模基金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确定)。

(二)符合本条第(一)款条件的投资基金业企业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符合本条第(一)款条件的投资基金业企业入区后的前5年内,每年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100%进行奖励,每年最高奖励金额300万元。

(四)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基金投资区内创新创业企业达到1000万元(扣除政府引导基金后,下同)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可按其投资额2%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直接投资区内企业的资金规模达到1亿元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可按其投资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第三条 促进地方类金融机构发展

本政策所称地方类金融机构,是指在西安高新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金融控股集团、互联网金融机构、金融科技机构、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机构和场所。

(一)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地方类金融机构,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6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400万元;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200万元;1亿元(含)至3亿元的,补助100万元。新设机构经营满一年后,符合审批监管部门的各项管理要求、没有涉嫌非法集资等违规情况,可以申请资金补助,补助为一次性发放。设立一年内,未开展业务或存在违规行为的机构不得申请。

(二)本扶持办法施行前设立的地方类金融机构增资的,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对其增资部分予以补助。

(三)符合本条第(一)款条件的地方类金融机构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自用的,按自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符合本条第(一)款条件的地方类金融机构入区后的前5年内,如年度营业收入增速不低于15%,新增增值税、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100%进行奖励,每年最高奖励金额3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发展

本办法所称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西安高新区,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资产评估和信用评级机构,以及达到一定规模和能级的金融法律服务、金融会计服务、金融信息与数据服务、金融保险中介服务、财富管理、金融培训与认证机构中经认定的行业领军企业。

(一)资产评估机构应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质。信用评级机构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授予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或信贷市场评级资格;2、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公司债发行评级资格;3、取得国家发改委授予的企业债发行评级资格。

(二)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购买办公用房自用的,按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60万元。

第五条 积极吸引高端金融人才

(一)对在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区域性总部、投资基金业企业和地方类金融机构担任高管,且年工资性收入50万元以上的个人,按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连续三年给予全额奖励,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其中,年工资性收入在50-100万元的核心管理人才,金融机构每家每年奖励不超过5人,其他机构每家每年奖励不超过3人。

(二)对自创区内新获得CFA(特许金融分析师)、CFP(注册金融理财师)、FRM(金融风险管理师)、ACCA(特许公认会计师工会会员)等专业资质的金融从业人员,按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连续三年给予全额奖励,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第六条 附则

1、对税收贡献、产值统计贡献或投资统计贡献特别突出的企业,采取“一企一策”方式执行。本政策与“一企一策”及自创区其他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2、市、区两级政策按财政分担原则就高执行。

3、本政策由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与《西安市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扶持办法(暂行)》(市办字〔2017〕217号)同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