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追赶超越的总要求,加快西安高新区三次创业进程,着力培育和引进一批新的总部企业,服务好现有总部企业,推动西安高新区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支持对象与支持范围
(一)本政策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西安高新区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户管地及会计核算均在西安高新区,且在西安市以外至少投资管理1家以上分支机构,或总部授权管理陕西区域以上经营业务的分支机构。
(二)本政策支持的总部企业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境内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民营企业500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30位的龙头企业在西安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其纳入西安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年缴税总额西安市留成部分不低于2000万元;
2、境外世界企业500强、国际行业细分排名前50位的龙头企业在西安高新区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美元,其纳入西安市统计核算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美元,年缴税总额西安市留成部分不低于400万美元;
3、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产业、新材料与高端制造、文化传媒、时尚创意、互联网金融、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新兴产业企业在所属行业内,行业排名或营业收入居全国前50名、全省前10名的领军企业,且年缴税总额西安市留成部分不低于500万元;
4、科学研究企业,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技术服务业、普惠金融业、文化教育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可放宽至5000万元以上,年缴税总额西安市留成部分不低于500万元;
5、符合西安市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且对西安市行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带动作用,经市政府一事一议,可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行业企业,年缴税总额西安市留成部分应超过1000万元。
第二条 总部企业奖励政策
1、总部企业落户奖
对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亿元以上的总部企业,给予3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5-10亿元(含5亿元)的,给予2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1-5亿元(含1亿元)的,给予1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自总部企业正式生产经营年度起,分3年按30%,30%,40%的比例兑现。
2、总部企业贡献奖
对总部企业纳入西安高新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生产总值)较上年增长超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等台阶且不低于前三年最高值的,一次性给予相应奖励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和500万元,此奖励不重叠计算。
3、总部企业效益奖励
对总部企业纳入高新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西安留成部分三项指标均较上年增长10%以上且不低于前三年最高值的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按最高的一项指标增幅计算。增幅在10%-20%(含10%)的奖励资金按企业主要税种西安留成部分较上年增量的50%计算;增幅在20%-30%(含20%)的按60%计算;增幅在30%(含30%)以上的按70%计算;总部企业连续3年获得效益奖的,再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总部企业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西安留成部分较上年增长10%及以上且不低于前三年最高值的,按增量部分的50%奖励企业。
4、总部企业进步奖
母公司设立在西安高新区的总部企业首次被评为中国500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首次被评定为世界500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总部企业连续三年获评中国500强或世界500强企业,再一次性奖励500万元、1000万元。
5、总部企业发展奖
总部企业在西安市外新设立或兼并收购分支(子)公司或经营机构,自分支(子)公司设立之日起前三年分支(子)公司新增纳税额西安市留成部分全额奖励总部企业,第四年至第五年每年均按80%比例进行奖励。
6、总部企业投资奖
总部企业在西安高新区新增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关键性技术更新等投资,按投资额给予奖励。在投资完成后一次性拨付奖励,每户企业只能享受一次,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的,奖励200万元;投资额在1亿元(含1亿元)-5亿元的,奖励300万元;投资额在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奖励500万元。
鼓励各融资性担保公司为总部企业投资提供担保,对于总部企业采用担保贷款开展上述领域投资的,给予贷款担保费用20%的财政补助。
7、总部企业产业奖
总部企业申报市级各类财政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产业引导基金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8、总部企业出口奖
总部企业(涉密除外)年出口增量在20万美元以上,每出口创汇较上年增加1美元,奖励人民币0.1元,每家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
9、总部企业上市奖
总部企业在国内沪深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在国内新三板和境外上市,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上述奖励政策资金中,总部企业贡献奖、效益奖、进步奖、发展奖以及上市奖,总部企业可按奖金总额的20%用于企业负责人、高管及管理团队个人奖励。
第三条 总部企业服务政策
1、用地补助政策
新引进总部企业申请联合或独立建设总部建筑物,选址符合西安市相关规划且分割出售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30%的,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参与竞拍土地按现行土地招拍挂政策执行,按照缴纳土地出让总价款的10%补助总部企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123元/平方米缴纳。
2、用房补助政策
对总部企业租赁办公用房及生产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下同)给予一定补贴,补贴金额每平米每月不超过10元人民币,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享受补贴的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改变用途,违反规定出租、转租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应退还补助;总部企业在高新区购置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按照购房合同金额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3、公交服务政策
对西安市现有公交等交通网络未覆盖到的总部企业,通过延长线路、新设中转小公交等措施,实现与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站点的交泊,解决好总部企业员工出行问题。
4、物流服务政策
总部企业在西安市保税物流园区设立物流仓库和分拨中心,进行物流整合的,海关、外汇、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对其实施便利化的监督措施,对总部企业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
5、投融资服务政策
设在西安高新区的各类金融机构对总部企业当年贷款总额(期限应为一年以上,不足一年的进行折算)超过5亿元(含5亿元)的,给予金融机构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支持总部企业按规定通过基金模式、财务公司发债等多种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企业发展。
6、政务服务政策
西安高新区各级各部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总部企业VIP绿色通道,对总部企业提出诉求,实行专人负责制,一管到底,接到企业诉求起1个工作日之内上门服务;3个工作日之内回复企业问题;5个工作日落实解决诉求问题;7个工作日之内进行满意度回访。
第四条 总部企业员工奖励政策
1、员工落户政策
按照《西安市关于印发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部分户籍准入条件的通知》(市政发〔2017〕4号)办理。
2、人才引进政策
按照《西安市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打造“一带一路”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市字〔2017〕47号)办理。
3、员工医疗保障政策
建立健全总部企业员工参加西安市职工医疗保险机制,为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一站式医疗服务。
4、员工子女教育政策
总部企业员工子女同西安市户口居民子女享有同等入学权利,并享有相同的费用减免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各学段助学金补助范围。
5、员工住房政策
总部企业员工纳入西安市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根据企业员工意愿,就近为企业员工提供公租房居住或为总部企业提供公租房周转使用。总部企业员工工作满一年,在西安市无住房但在西安市范围内租房居住的,可享受西安市社会租赁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鼓励总部企业自建员工公寓,并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6、员工再教育政策
对总部企业自行开展的员工培训,根据企业组织培训情况,按照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第五条 支持总部企业转型升级
对经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现有总部企业,从陕西省总部企业升级为中西部总部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运营补贴;对从中西部总部企业升级为全国(或大中华区)总部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50万元运营补贴;对从全国(或大中华区)总部企业升级为亚太区总部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运营补贴。主营业务属于西安高新区重点发展产业的,补贴标准上浮50%。
第六条 支持销售型、研发型和结算型总部企业快速发展
1、对年销售结算金额首次突破10亿元的销售型总部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销售结算金额每增加1亿元,给予5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同一企业补贴金额最高500万元。主营业务属于西安高新区重点发展产业的,补贴标准上浮30%。
2、对年技术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的研发型总部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年技术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性收入每增加2000万元,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依次递增后,同一总部企业奖励最高200万元。主营业务属于西安高新区重点发展产业的,补贴标准上浮60%。
3、对年资金结算金额首次突破100亿元的结算型总部企业,给予企业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资金结算额100亿元以上的,资金结算额每增加100亿元,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依次递增后,同一总部企业奖励金额最高200万元。主营业务属于西安高新区重点发展产业的,补贴标准上浮30%。
第七条 本政策中第一至四条由西安市总部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五条和第六条由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