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推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政策

时间:2018-04-12

为了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和“一带一路”国家战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新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精神,全面实现西安市“追赶超越”和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目标,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支持对象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为创新创业企业提供服务的国内外知名孵化器公司,含龙头骨干企业自建孵化器在内的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和创新创业服务机构;

(二)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均在西安高新区的创新创业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内);

(三)创新创业企业指半导体、智能终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科技服务业、软件信息服务业、军民融合等西安高新区主导产业企业;创新创业载体指国内外知名孵化器公司,省级以上或经西安高新区认定的各类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等载体;创新创业服务机构指参与西安高新区创新创业工作,经认定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平台服务机构等。

第二条 吸引国内外知名孵化器公司入驻

鼓励国内外知名孵化器管理公司在西安高新区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经认定,对入驻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及其下属企业自建物业的,连续3年给予房租全免;对入驻非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及其下属企业物业的,连续3年给予50元/平方米·月的房租补贴。

第三条 拓展创新创业空间

鼓励和引导新引进孵化器公司、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及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将自有或租用的厂房、楼宇等进行改造,创建新的创业载体,经认定为高新区众创空间或省级以上孵化器的,一次性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建设改造费用补贴。

第四条 促进孵化能力提升

鼓励创新创业载体孵化能力提升,经认定,按照孵化培育的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雏鹰、瞪羚及独角兽企业、注册企业的数量,给予孵化载体每家每年最高30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完善创业投融资服务体系

1、鼓励创新创业载体设立基金,鼓励引进境内外资金设立产业子基金,经评审,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20%参股子基金;

(本条款参照《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金融支持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执行)

2、在孵企业投资奖励。对投资高新区在孵企业的投资机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投资项目最高支持2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累计最高支持200万元。

3、雏鹰和瞪羚企业投资奖励。对投资雏鹰和瞪羚企业的投资机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3%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投资项目最高支持3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累计最高支持300万元。

(本条款参照《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金融支持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执行)

4、区内创新创业企业被境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并购,对被并购后保留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新创业企业,按不超过交易金额的2%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

(本条款参照《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金融支持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执行)

第六条 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营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每家企业相应7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各类经认定的共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区内企业提供服务,按照服务金额的10%,给予每家服务机构每年最高50万元的运营补贴。

(本条款参照《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若干政策》执行)

第七条 龙头企业引领创新创业

鼓励区内龙头企业购买创新创业企业产品及服务。对龙头企业购买非关联创新创业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按交易额的3%,给予同一采购方每年最高100万元补贴。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

鼓励各类孵化载体及创新创业企业引进留用高级管理人才,给予连续3年每人每年1-3万元生活补贴。

(本条款参照《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加快高层次人才聚集的若干政策》执行)

第九条 支持创新创业活动

鼓励各类双创主体举办具有较大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全国性、区域性、行业性的创业大赛、专业论坛、高端学术会议以及灵活多样、参与群体众多的创新创业活动,营造良好的双创氛围。对被列入西安高新区年度双创计划的活动,按照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承办机构最高200万元补贴。

第十条对高新区“双创”工作做出特殊贡献的、或者急需引进的龙头企业或知名机构,可一企一策,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政策由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联系部门:创业园发展中心

联系电话:029-818822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