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安高新区关于金融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修订)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紧紧围绕西安高新区“大干123 建好首善区”目标,营造良好的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增强微观主体活力,支持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民营企业(以下简称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条增加民营企业信贷资金供给
与人民银行建立“行区联动”机制,协同合作形成合力,在高新区深入开展货币政策工具支持民营企业融资活动,促进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工具精准对接实体经济融资需求。通过货币政策工具“领办行”制度将人民银行再贴现、再贷款政策传导至高新区民营企业,降低区内民营企业获得信贷的难度和成本。
第二条深化自贸创新,打造供应链金融示范产业
持续优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方案,提高民营企业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与人民银行合作,发挥商业银行作用,打造供应链金融示范产业,加大对区内高端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中的核心企业上下游的“信贷+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票据贴现”多元化金融支持力度,推进培育新动能。
第三条鼓励金融机构加强民营企业信贷支持
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的规定,免征金融机构符合政策的利息收入增值税。鼓励金融机构为优质民营企业开展信用贷款业务,按照贷款(本金)损失的30%给予扶持,单户企业单笔补偿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条切实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作用
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政策性定位,稳步扩大西安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规模,提高其开展的民营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比例至全年业务总量的80%以上,对于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民营企业担保费用最高予以全额免除。
第五条建立转贷基金缓解民营企业转贷难题
设立规模5亿元的“民营企业转贷基金”,撬动社会资本为区内民营企业提供低成本转贷资金,积极防范和化解民营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
第六条扩大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规模及补偿范围
将现有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规模由1亿元扩大至2亿元,补偿范围由科技企业贷款扩展至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民营企业贷款,业务类型由线下信贷业务扩展至通过信用金融服务平台开展的线上业务。
第七条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发行债券融资
探索运用成熟的信用增进工具,帮助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控股上市公司解决发债难问题,支持中小型民营企业发行高收益债券、私募债券和其他专项债券工具。重点支持暂时
遇到困难,但有市场、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对完成债券融资的企业,按资金入账日人行基准利率的50%给予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的贴息。
第八条加强对民营企业并购重组的引导和政策扶持
鼓励民营企业并购重组,民营企业并购重组、收购股权或转让股权的,按其并购重组过程中产生的企业利润和个人收入对高新区直接地方贡献的50%予以补贴。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财政资金优先支持重点产业调整的企业并购重组。
第九条鼓励和推动民营企业上市融资
持续落实《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若干政策》,给予民营企业最高2000万元的上市补贴。为民营企业提供上市政策辅导、项目申报跟进、审批跟进等服务,加快推动区内企业上市步伐。充分利用境外机构、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从财务顾问到上市保荐、资金配资等全方位的境外融资服务。
第十条有效发挥产业引导基金作用
积极运用“首善高新产业发展及并购基金”,发挥政府资金引导、放大和承接作用,以非公开发行、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等形式,选择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具有一定发展前景、暂时出现流动性风险或利用资产价格低谷并购扩张的优质上市公司及关联的非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助力本地优质企业转型升级和应对阶段性资金困难。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税务关系在西安高新区的民营企业,
由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与其他政策从高不重复享受,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安高新区关于金融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高新党发〔2019〕117号)废止。
(二)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关于金融支持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
为加速资本要素快速聚集,促进科技与金融融合发展,优化产业发展环境,贯彻落实《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11]540号),根据《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快创新驱动和促进企业提质增效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本政策支持对象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要
求
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在自创区,无不良信用记录,且
按时上报统计报表,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
第二条降低企业债务性融资成本
享受本条政策的科技企业为自创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双软认证企业、上市及挂牌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等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
1、债务融资贴息。科技企业通过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或票据贴现,以及发行“区域集优”债券、集合票据、公司债券、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方式在境内外获得债务融资,根据企业债务融资规模,按照实际融资利率与资金入账日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孰低计算利息的40%给予补贴,获得A 级及以上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
计算利息的50%给予补贴。企业通过银行创新产品获得的纯信用贷款或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按照实际融资利率与资金入账日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孰低计算利息的50%给予补贴,获得A 级及以上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计算利息的6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100万元。
2、债务融资风险补偿。合作金融机构在向科技企业提供债务融资、融资担保服务后,当科技企业债务融资本金逾期3个月以上或融资担保发生代偿180天后,按照坏账金额的30%给予风险补偿,单户企业补偿额不超过300万元。获得A级及以上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单户企业补偿额不超过400万元。
上述企业综合信用等级需经陕西省信用工作办公室认定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
第三条鼓励企业借助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
1、企业转增股本补贴。鼓励拟上市挂牌备案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通过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等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转增过程中所形成的个人收入对高新区直接地方贡献100%全额奖励给纳税人,最高奖励200万元。
2、员工股权激励补贴。鼓励拟上市挂牌备案企业实施员工股权激励,留住骨干人才。按股权激励计划中员工所获得股权对应净资产价值的5%给予企业最高50万元补贴。
3、上市补贴及奖励。企业在上海、深圳交易所及纽交所、纳斯达克和港交所等主要境外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给予每家企业最高500万元的支持,市、区两级最高可获得
780万元的支持;对区外上市公司迁入西安高新区的,给予经营管理团队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区两级最高可获得700万元的支持。
4、新三板挂牌补贴及奖励。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给予每家企业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市、区三级最高可获得2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增挂牌企业,两年内
(含挂牌当年)按企业收入和利润对高新区直接地方贡献的
50%予以奖励;已挂牌企业自最近一次新增融资年度起,两年内(含融资当年)按企业收入和利润对高新区直接地方贡献的50%予以奖励;对于主办券商推荐的区内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每成功挂牌一家企业,给予主办券商项目团队10万元奖励,市、区两级最高奖励20万元。
5、区域股权交易场所挂牌补贴。区内企业在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场所成功挂牌(不含展示性挂牌),给予每家企业最高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区两级最高奖励45万元。
6、资本市场再融资补贴。上市或新三板挂牌企业以配股、增发等方式完成资本市场再融资,上市企业按融资规模的2‰给予融资企业最高100万元奖励,市、区两级最高可获得200万元奖励;新三板挂牌企业按融资额2%给予融资企业最高100万元奖励,市、区两级最高可获得200万元奖励。
第四条促进科技股权投资
1、参股子基金。鼓励创新创业载体引进境内外资金设立产业子基金,经评审,高新区按照最高不超过子基金总规
模的20%参股子基金。
2、天使投资奖励。对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种子期企业进行天使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补偿,每个投资项目最高2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累计最高100万元。
3、在孵企业投资奖励。对投资经管委会认定的在孵企业的投资机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投资项目最高2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累计最高200万元。
4、雏鹰和瞪羚企业投资奖励。对投资经管委会认定的雏鹰和瞪羚企业,以及入选科技部发布的瞪羚企业榜单的瞪羚企业的投资机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3%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投资项目最高3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累计最高300 万元。
第五条鼓励企业并购重组
1、并购重组补贴。区内上市或新三板挂牌企业进行境内外非关联并购重组,完成并购重组后,按并购产生的企业利润和个人收入(含代扣代缴的被并购企业的企业利润和个人收入)对高新区直接地方贡献的50%予以补贴。
2、被并购补贴及奖励。区内企业被境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并购,按并购产生的企业利润和个人收入对高新区直接地方贡献的50%予以补贴;对被并购后保留区内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按不超过交易金额的2%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此部分为双创政策内容)。
3、股权转让补贴。对于区内企业收购企业股权,按收
购产生的代扣代缴的企业利润和个人收入对高新区直接地方贡献的50%予以补贴。对于区内企业进行股权转让,按转让产生的企业利润和个人收入对高新区直接地方贡献的50% 予以补贴。
第六条推动投贷联动试点
根据《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试点的实施办法》,享受本条政策的机构为:国家批准开展投贷联动的试点银行及其投资子公司,在投贷联动业务中起到风险分担作用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或保险机构。
1、贷款风险补偿。试点银行开展的投贷联动业务中的贷款如发生风险,在企业贷款本金逾期超过3个月后,按照实际坏账金额给予30%风险补偿,单户企业风险补偿额最高500万元。
2、投资风险补贴。对当年投资高新区科创企业的试点银行投资子公司,最高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风险补贴支持,同一投资子公司对单户企业投资的补贴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对单家投资子公司每年补贴最高500万元。
3、业务增量奖励。对试点银行每年新增投贷联动信贷业务,根据实际业务增长情况,每家机构最高奖励100万元;对在投贷联动业务中发挥市场化风险分担作用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根据实际业务增长情况,每家机构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七条鼓励企业投保降低经营风险
1、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对保费在10万元以内的企业,
给予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60%的补贴;对保费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的50%的补贴;对参加《西安高新区科技企业集合投保方案》的企业,保费补贴再上浮
1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20万元。
2、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对本年度出口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出口信用保险费用总额60%的补贴;对本年度出口总额在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企业,给予不超过出口信用保险费用总额50%的补贴;对本年度出口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保费总额4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此项补贴与科技保险补贴中出口信保一项不得重复享受。
第八条促进融资担保机构支持企业发展
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补贴。对于为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双软认证企业、上市及挂牌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等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等进行贷款担保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及保险机构给予担保补贴。对单个企业年平均担保额或提供履约保证保险支持在5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不超过担保额或保险额2%的补贴;500-1000万元的(不含1000万元),给予不超过担保额1.5%的补贴;1000-2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担保额1%的补贴;2000万元以上的,补贴担保额按不超过2000万元的1%计算;对中小企业发行债券、信托等新型融资业务提供担保的,补贴按本政策上限执行。
第九条大力发展融资租赁
1、融资租赁机构补贴。鼓励融资租赁机构为区内科技
企业提供服务,按其当年为区内企业提供的融资总额的0.5% 给予补贴,每家机构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其中对注册在高新区内的融资租赁机构,按区内企业融资总额的1%给予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
2、融资租赁机构增资奖励。鼓励区内融资租赁机构扩大业务规模,融资租赁机构因业务拓展需要增加注册资本金的,按实际增资金额的0.5%给予融资租赁机构最高50万元奖励。
第十条深化信用体系建设
1、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补贴。通过创新券方式,对于选择经陕西省信用工作办公室认定的信用服务机构进行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给予不超过购买信用服务费用100%的资金补贴。
2、信用优秀企业奖励。对连续三年进行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并连续获得 AAA 级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鼓励金融创新
1、金融机构贡献奖励。鼓励区内金融机构及类金融机构做大业务规模,根据金融机构与类金融机构年度营业收入排名,每年给予排名第一的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各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
2、金融机构创新奖励。鼓励区内各类金融机构针对区企业特点在金融产品及工具等方面开展金融创新,每年给予管委会确定的优秀机构每家2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鼓励拓展金融影响力
专业活动经费补贴。对举办经高新区管委会备案的专业
化、国际化、品牌化金融高端论坛、专业会议等活动的,按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活动组织方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十三条本政策由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
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的若干政策》(高新党发〔2018〕17号)废止。
(三)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关于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
为补齐西安高新区上市挂牌企业数量少的短板,贯彻落实西安市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和并购重组“龙门行动”计划, 进一步促进区内优质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加快推动区内企业上市步伐,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本政策支持对象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要求之一: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关系均在西安高新区,按时上报统计报表,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纳入西安高新区上市重点企业储备库或已上市挂牌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为企业提供上市挂牌相关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三)对于非西安市上市挂牌企业迁入的,工商及税务关系可分阶段迁入,政策分阶段兑现。
第二条支持企业规范公司治理,完成股份改制
(一)对企业股份制改制过程中调整过去年度利润、资产评估增值,按调整形成新增的企业收入和利润对高新区地方贡献的100%全额予以奖励。在企业股份制改制过程中,企业通过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等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按企业代扣代缴的转增所形成的个人收入对高新区直接地方贡献的100%全额予以奖励。
(二)鼓励企业实施员工股权激励,留住骨干人才。按股权激励计划中员工所获得股权对应净资产价值的10%给予企业最高150万元补贴。
第三条对企业上市进行补贴及奖励
(三)企业在上海、深圳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给予每家企业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区内企业上市奖励分阶段拨付:(1)对签署保荐财务顾问协议并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奖励100万元;(2)报送证监局进行辅导备案,奖励300万元
(3)对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完成向证监会报送申报材料,奖励400万元;(4)完成在上海、深圳交易所上市,奖励200万元。非西安市已上市企业迁入西安自创区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四)企业在香港联交所、纳斯达克、纽约证券交易所等主要境外证券市场成功上市,给予每家企业最高1000万元奖励,区内企业上市分阶段拨付:(1)与中介服务机构签署相关上市服务合同,完成重组或报送证监会通过,奖励200万元;(2)在境外交易所递交上市申请,奖励500万元;(3)完成上市,奖励300万元。非西安市已上市企业迁入自创区,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五)独角兽企业在上海、深圳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纳斯达克、纽约证券交易等主要境外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应奖励标准上浮100%。
(六)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或非西安市已挂牌企业迁入自创区,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第四条鼓励企业借助资本市场资金加速发展
(七)上市或新三板挂牌企业以配股、增发等方式完成资本市场再融资,上市企业按融资规模的2‰给予融资企业最高300万元奖励,新三板挂牌企业按融资额2%给予融资企业最高150万元奖励。对上市挂牌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等方式在境内外获得债务融资,按企业聘请中介服务
机构费用的80%予以补贴,单笔发债业务最高补贴200万元。
第五条鼓励中介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上市培训、辅导及再融资服务
(八)对于主办券商推荐的区内企业在上海、深圳交易所上市成功或将非西安市上市公司引入自创区的,每完成1家,给予主办券商项目团队、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最高200万元奖励;主办券商推荐区内企业在香港联交所、纳斯达克、纽约证券交易等主要境外证券市场首发或实现融资1000万元美金以上非首发上市,或将非西安市上市公司引入自创区的,每完成1家,给予主办券商项目团队、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最高50万元奖励;对于主办券商推荐的区内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或将非西安市已挂牌企业引入自创区的,每完成1家,给予主办券商项目团队、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最高30万元奖励。
(九)经自创区备案的企业上市孵化机构成功孵化企业上市,在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前与企业签订孵化协议的,A 股成功上市1家企业,给予孵化机构50
万元奖励,在香港联交所、纳斯达克、纽约证券交易等主要境外证券市场成功上市1家企业,给予孵化机构最高20万元
奖励,新三板成功挂牌1家企业,给予孵化机构10万元奖励。
(十)经自创区备案的上市培训机构为企业提供专业上市辅导培训,给予参加培训企业50%培训费用补贴。
第六条附则
本政策由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类政策从高不重复享受。原《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若干政策》(高新党发〔2018〕104号)废止。
(四)西安高新区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
借助科创板等资本市场上市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西安市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和并购重组“龙门行动”计划,切实推进高新区“大干123,建好首善区”发展战略,抢抓科创板这一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重大机遇,进一步促进区内优质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加快推动区内企业上市步伐,结合《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若干政策》,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本政策支持对象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要求之一:
1、工商住所地、财税关系均在高新区,按时上报统计报表,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纳入高新区上市企业储备库或已上市的独立法人企业;
2、为区内企业提供上市相关服务的区内外中介服务机构;
3、对区内拟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区内外证券公司及其直投机构。
第二条对企业上市进行补贴及奖励
(一)企业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给予每家企业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区内企业上市奖励分阶段拨付:
(1)对签署保荐、承销协议并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奖励
100万元;(2)报送证监局进行辅导备案,奖励300万元;
(3) 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完成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申报材料,奖励400万元;(4)完成在科创板上市,奖励200万元。
(二)鼓励上市企业分拆业务板块在高新区独立上市和区外科创板上市企业迁入高新区。对上市企业分拆业务板块在高新区独立上市参照第一款标准予以分阶段奖励;区外科创板上市企业迁入高新区奖励1000万元。
第三条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三)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对于已签订科创板上市辅导协议,完成股份制改造,且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企业,自完成股改前一年度至完成上市当年,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10%以上部分,按照研发投入金额的50%予以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
第四条支持中介机构加大对区内企业服务力度,鼓励证券公司直投区内企业
(四)鼓励证券公司直投机构投资区内拟上市企业。证券公司单个项目直投金额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按投资金额的1%予以奖励,直投金额5000万元(含)至1亿元,按投资金额的1.2%予以奖励,直投金额1亿元(含)以上,按投资金额的1.5%予以奖励。每家机构每个项目最高奖励300万元。
(五)加快推进上海证券交易所资本市场服务西安基地建设,对参加上交所西安基地主办或协办活动的企业给予
100%培训费用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5万元。
(六)鼓励为区内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根据证券公司(分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年度服务区内企业上市情况,授予综合服务最优中介机构“高新区龙门贡献奖”,高新区将在相关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予以表彰推广,充分发挥典型引领作用。
(七)促进上市工作各主体间加强沟通、互通信息、相互支持。建立上市工作联络会议制度,不定期组织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企业召开业务交流会,并适时安排政府相关部门的专家,就科创板上市的相关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咨询意见。
第五条设立高新区促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便利企业完成各项上市筹备工作
(八)设立高新区促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高新区促进企业上市工作,落实高新区促进企业上市相关政策,为拟上市企业、已上市企业及相关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做好服务,协调各成员单位推进项目进展。
(九)建立企业上市服务专班制度,从快办理拟上市和已上市企业募投项目供地、审批、验收,产权确认、无违法违规证明开具、拟上市企业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个税分期缴纳计划税务备案、拟上市企业完成国有股权管理方案报批等各类行政事项。
(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构建起利于知识产权制度运行的市场环境、管理体制和法治环境,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第六条附则
本政策由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期限为三年,同类政策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