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印发《陕西省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04-29

陕版权发〔2021〕2号

关于印发《陕西省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

(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委宣传部(版权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党工委宣传部,各相关单位:

《陕西省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已经陕西省委宣传部2021年第11次部务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 陕西省版权局

2021年4月16日

(编号:73—2〔2021〕1号)

陕西省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动全省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建设,提升全省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经济文化科技高质量发展,依据《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版权示范单位,是指在作品创作与传播、产业发展、版权保护与管理、教学科研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并在全省具有示范效应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机构。

陕西省版权示范园区(基地),是指在版权保护与管理、集聚版权要素、促进版权贸易、推动版权产业发展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并在全省具有示范效应的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

第三条省版权局负责陕西省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的评审和授牌工作;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以下简称各市)版权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陕西省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四条申报陕西省版权示范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版权保护制度,配备负责版权工作的专职(兼职)人员,有较为完善的版权保护机制,在全省具有推广价值。

(二)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注重版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在版权的创作、传播、使用领域具有示范效应。

(三)具有健全的版权资产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版权资产权属明晰、管理规范。

(四)有较完善的版权保护宣传和培训机制,具有较强的版权保护意识。

(五)申报主体为企业的,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申报主体为教学科研单位的,须以版权为核心,开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信息咨询等业务,科研成果突出。

(六)遵法守规、诚信经营,不生产、不传播、不使用版权侵权复制品,软件正版化率达到100%,无恶意版权侵权行为,未发生过重大版权侵权案件。

(七)未被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未发生过造成恶劣影响的社会事件,及其他工作事项未受到所在地市(区)党委、政府及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第五条陕西省版权示范园区(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专业化的管理机构和清晰完整的发展规划,发展方向明确,实际运营时间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二)拥有可独立支配的产业园区,建筑面积在1万平米以上,入住企业20家以上,或在特定区域已形成具有全省性影响的产业集聚基地,其中60%以上的企业在产品、服务、技术、人才等方面与版权有实质性关联。

(三)具有完善的版权服务体系,能为企业提供与版权相关的交流、交易、融资、合作、咨询培训等服务。

(四)具有版权统计制度和鼓励创新的激励机制,园区(基地)企业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自主版权,创造和运用版权的数量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

(五)园区(基地)具有良好的版权保护氛围,入驻企业遵法守规、诚信经营,不生产、不传播、不使用侵权制品,软件正版化率达到100%。无恶意版权侵权行为,未发生过重大版权侵权案件。

(六)入驻企业未被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未发生过造成恶劣影响的社会事件,及其他工作事项未受到所在地市(区)党委、政府及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第六条陕西省版权示范单位和园区(基地)实行自愿申报、考核评审、公示授牌的程序。

(一)自愿申报。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和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园区(基地),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地市级版权主管部门或省版权局提交书面申请,载明理由和所具备条件。通过市级版权主管部门申报的,由市级版权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审,同意后报省版权局。

(二)考核评审。省版权局根据申报情况,采取专家评议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进行考核评审,提出陕西省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候选名单,报请省委宣传部部务会会议审议。

(三)公示授牌。陕西省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候选名单在陕西宣传网和“陕西版权”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者,省版权局授予“陕西省版权示范单位”和“陕西省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称号,颁发牌匾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申报陕西省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陕西省版权示范单位申报表》和《陕西省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申报表》。

(二)书面申请报告。载明申报理由和所具备条件,包括单位、园区(基地)基本概况及版权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开展版权工作的措施和特色做法,取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三)申报人身份证明。包括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等。

(四)相关版权工作证明材料。包括版权工作机制、《作品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采购合同、有关版权工作的表彰奖励证书、媒体报道等。

第八条对获得陕西省版权示范称号的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省版权局给予以下扶持措施:

(一)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扶持经费,专项用于单位、园区(基地)进一步开展版权工作,并建议所在地市级版权主管部门给予一定的扶持经费。

(二)培育推荐参加全国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评选,对荣获全国版权示范称号的单位和园区(基地),省版权局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扶持经费。

(三)在媒体宣传、执法资源、公共服务、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优先推荐申报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适时组织参加版权交流、业务培训。

第九条省版权局、各市级版权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加强对陕西省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的监督管理。

(一)省版权局负责省属陕西省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的监督管理;各市级版权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陕西省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的监督管理。

(二)陕西省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应于每年1月31前,围绕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及时报送上一年度有关版权工作总结。各市辖陕西省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报送至所在地市级版权主管部门并抄报省版权局,省属陕西省版权示范单位直接报省版权局。省版权局结合各示范单位、园区(基地)工作情况联合市级版权主管部门开展监督和指导。

(三)省版权局会同各市级版权主管部门对陕西省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开展不定期抽查。对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所列条件、不及时处理本单位重大版权侵权案件、2次抽查不合格等情况的,由省版权局撤销版权示范称号,收回牌匾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本办法由陕西省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s://www.sxxc.gov.cn/#/central_leader_link?id=42545389015011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