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园讲座——新三板挂牌辅导

时间:2015-07-23
 

随着新三板的跨越式发展和融资功能的逐步彰显,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意识到,新三板已逐步成为其资本运营的主战场和主载体。通过新三板挂牌成为公众公司,获得宝贵融资,实现股票定价以激励人才和实现并购整合已成为众多中小企业所选择的发展路径。

为了继续支持区内企业了解新三板,走进新三板,实现挂牌,本次,西安软件园发展中心特邀请来自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首创证券、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的专家团队走进软件园,免费为企业提供相关专题讲座,破解拟挂牌企业在融资、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疑问。


一、讲座时间:2015年8月18日(周二)下午14:00-17:30

二、讲座地点: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8号西安软件园秦风阁B101室

三、邀请对象:有意在新三板挂牌或已在挂牌进程中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及法务、财务、人事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等

四、讲座议程

14:00-15:00      新三板市场发展(首创证劵 朱林、胡馨予)

15:00-15:55      新三板挂牌条件及重点法律问题解读(大成律所 郝艳妮、许真)

15:55-17:00    新三版挂牌的财务准备——股改及财务规范(希格玛会计师 周烨南)

17:00-17:30   Q&A

 

五、主要内容

1、新三板市场发展——首创证券

新三板到底能为我们带来什么?我们将对这个回答进行详细的解读。内容涵盖新三板在国家资本市场层面的定位、新三板在资本融通、收购兼并以及股权激励等方面的天然制度优势以及目前市场蓬勃发展的情况,让所有想受益于此的企业家们更好地了解新三板,更好地运用新三板助力企业发展。

2、新三板挂牌条件及重点法律问题解读——大成律所

企业经营中,常常因为不熟悉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而造成一定法律风险,对企业在新三板挂牌造成一定影响。而新三板挂牌条件有哪些,企业的哪些法律问题会对企业新三板挂牌造成影响,如何解决这些问题,都是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前迫切需要了解的。

而本次讲座将对这些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解读,提出配套的解决方案,并帮助企业了解自身的挂牌可行性。

3、新三版挂牌的财务准备—股改及财务规范——希格玛

主要对拟申请挂牌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以及阻碍挂牌常见的财务问题进行梳理,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帮助企业尽快的解决财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完善财务体系,铺平挂牌的道路。

 

六、主讲机构

1、首创证券

综合类证券公司,拥有全部证券业务牌照。公司控股股东首创集团是北京市国资委监管的特大型国有企业集团。截至目前,首创集团资产规模达1800多亿元。首创集团控制首创股份(A)、首创置业(H)、首创环境(H)、前锋股份(A)4家上市公司,参股阳光股份、工大首创2家A股上市公司,控股首创博桑(新三板挂牌公司),拥有首创担保(全国担保行业信用等级最高级AAA级、资本市场主体评级AA+级企业)、首创创业投资、首创科技投资、首创财富、中邮基金(拟新三板挂牌)以及首创华夏和首创成长投资基金等金融运作平台,与首创证券投行业务构成完善的资本运作服务体系。

2、北京大成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是中国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2015年1月27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与全球十大之一的DENTONS合并成立大成DENTONS律师事务所。大成DENTONS执业律师人数超过6500人,在全球设有120个办公室,遍及5大洲50多个国家和地区。

截止2015年5月15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协助163家企业成功挂牌,位居行业第一。

3、希格玛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1998年在原西安会计师事务所(全国成立最早的八家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基础上改制设立的大型综合性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1500万元。综合实力连续多年位居全国行业百强之列,2014年跃居全国行业排名28名,是西北地区唯一一家独立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截至2015年4月30日,陕西省已挂板的30家企业中,有11家企业选择希格玛作为其申报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


各机构主讲人简介见附件1。


 

七、报名相关

请于8月14日(周五)18:00前填写并发送附件2的报名回执到邮箱luanby@xdz.gov.cn


咨询:

西安软件园发展中心产业发展部 栾包英

电话:029-87607182 / 18629039871

邮箱:luanby@xdz.gov.cn

附件1 主讲机构介绍:http://www.xasoftpark.com/wcm.files/upload/CMSxarjy/201507/201507230528019.docx

附件2 报名回执:

http://www.xasoftpark.com/wcm.files/upload/CMSxarjy/201507/20150723052803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