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申报2022年度国家级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时间:2022-07-01

区内各企业:

根据《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推荐申报2022年度国家级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陕工信发〔2022〕201号)和《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推荐申报2022年度国家级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市工信发〔2022〕140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一)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从2019-2021年已认定的22家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择优推荐。

(二)根据工信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示范平台认定有效期为三年。2019年认定的国家级示范平台将于2022年12月31日失效,原示范平台可自愿重新申报。

(三)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提交纸质资料如下:

1.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2.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4.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5.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6.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或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的文件;

7.国家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8.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一)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的第六、七、八批西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择优推荐。

(二)根据《陕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陕中企规发〔2017〕139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示范平台认定有效期为三年。2019年认定的省级级示范平台将于2022年12月31日失效,原示范平台符合相关申报条件且在市级示范平台有效期内的。可自愿重新申报。

(三)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提交纸质资料如下:

1.陕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2.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和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4.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5.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6.国家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7.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三、申报程序及时间要求

申报“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企业请务必于7月4日12:00前将申报材料一式四份报送至高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并将附件1汇总表(EXCEL版)及整本申报材料盖章版PDF发送至指定邮箱或用U盘拷贝。

申报“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企业请务必于7月12日12:00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至高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并将附件2汇总表(EXCEL版)和整本申报材料盖章版PDF发送至指定邮箱或用U盘拷贝。

注意事项:申请资料装订成册,首页为申请报告第一页,不另加封面,A4纸双面印刷,按照申报资料顺序编制目录,连续编写页码,胶印简装,书脊处标明“2022年度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示范服务平台申报资料-XX区-XX单位”,“2022年度省级中小企业公共示范服务平台申报资料-XX区-XX单位”,申请报告首页须加盖企业公章。申报单位所提供纸质资料要清晰可验,若提供资料不能辨识,造成相应后果由申报单位负责。

四、联系方式

高新区工信局:(029)81156317

地址:都市之门A座1702室

邮箱:gl@xdz.gov.cn


                                 西安高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6月30日

附件【附件1:推荐2022年度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xls】已下载
附件【附件2:推荐2022年度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xls】已下载
附件【附件3: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xls】已下载
附件【附件4: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zip】已下载

上一条:转发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参加2022年全国工业APP和信息消费大赛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组织推荐国家和申报陕西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