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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项目汇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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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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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申报时间 |
申报条件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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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国家火炬计划项目 |
每年11月底 |
1.在申报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2.项目技术产权明晰,技术水平高,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先进性,市场应用前景好。 3.项目技术成熟:完成中试或鉴定,或已有小批量生产;已获得相关行业生产许可,如行业权威部门的产品检测报告,特殊行业如药品、农药、化肥生产许可证、登记证,通信、电力系统用产品的入网许可证,公安、消防、计量、压力容器等行业许可证,化工类产品的环评合格报告。 4.产品投产后能形成一定的规模,达产后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5.出口示范项目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及较好的国际市场出口前景。 6.项目承担单位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和较好的筹资、信贷能力。 7.申报出口示范项目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高,有较好的国际市场出口前景,在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方面示范作用明显。 (2)已有小批量出口,出口规模不超过500万美元,未来能形成较强国际竞争力和品牌竞争力。 |
附件1: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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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申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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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
每年3~9月 |
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申请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3.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高技术服务业参见重点说明); 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6.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
附件1: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报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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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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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 |
每年12月31日前 |
新产品计划项目的基本条件: 在国内首次(或首批)成功开发、生产的新产品;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的行业政策的新产品; 技术水平和产品性能较高,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新产品; 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市场发展前景的新产品; 没有与所申报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的新产品。 新产品计划重点项目的条件: 符合新产品计划项目的基本条件; 属于国家优先扶植的重点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的重大新产品; 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采用先进技术标准、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特别是原创型新产品; 竞争力强、市场潜力大、能在短时间内形成较大规模效益的新产品; 满足国家迫切需要,对社会公益事业贡献大的新产品; 地方政府予以配套政策重点支持的新产品。 |
附件1: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申报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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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科技成果推广计划 |
每年11~12月 |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对行业技术进步有促进作用; 2)技术先进成熟、适用性强,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显著; 3)技术覆盖面广、辐射力强,能跨行业、跨地区应用; 4)有利于成果推广环境建设。 5)重点领域包括信息技术领域、节水技术领域、能源技术领域、环保技术领域、农业现代技术领域。 |
附件1: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申报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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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科技兴贸行动计划 |
每年9月 |
(一)支持重点: 1.科技兴贸环境体系建设项目(如:出口基地、软件产业园、海外创业园公共平台建设;科技兴贸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科技兴贸相关政策措施的培训以及发展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战略研究等); 2.中医药、软件产业的国际化项目; 3.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面向国际市场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新材料领域的示范项目; 4.科技兴贸信息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二)所选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水平高、无污染、项目成熟; 2.已出口并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3.不是国家禁止出口、限制出口的技术及产品; |
附件1:科技兴贸行动计划申报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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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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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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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企业必须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要求,上市公司不可申报。 2、所申报项目应是2006年底前完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 3、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20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3000万元。 4、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5、符合国家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的有关规定。 |
附件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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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国家信息安全高技术产业化专项 |
2月 |
(1)按规定在当地政府备案; (2)已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3)采用的科技成果应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4)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具备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 (5)其它与项目建设相关的配套条件。 |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08年信息安全专项有关事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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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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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
每年7月 |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提出企业项目申请: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组织单位可以提出团体项目申请: 1.组织的活动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2.参加活动的企业在10家以上(含10家),其中70%以上企业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小企业申请条件; 3.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的企业,以降低参加活动企业的费用和开拓市场的风险,提高企业效益。 参加团体项目的企业,不得针对同一项目另外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
附件1: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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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出口机电产品研究开发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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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备必要的项目研++发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 3.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得超过70%; 4.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 5.应从事机电产品出口; 6.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重点支持以下企业: 1.海关统计上年度出口额占销售收入总额50%以上或出口额超过1500万美元的企业; 2.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等体系认证的企业; 3.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出口企业; 4.在研发技术领域已取得相关科研成果的企业; 5.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 |
附件1:出口机电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申报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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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业与信息化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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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 |
每年5~6月 |
1.电子行业骨干企业; 2.能促进产业经济规模的形成; 3.攻克技术难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4.重点领域包括: 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以及计算机、通信、网络、数字视听、新型元器件等。 |
附件1: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申报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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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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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集成电路认定主管部门确认的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的企业; 2、有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研发活动方案; 3、具备所申报研发活动的能力,内部管理和财务制度健全; 4、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
附件1: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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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倍增计划 |
每年3月 |
1、申报项目的主体应是信息技术应用单位; 2、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符合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技术应用政策导向; 3、申报的项目在地方或行业具有一定影响,技术水平先进、适用; 4、申报的项目具有较强的推广性和示范性。 |
附件1:2008年信息技术应用“倍增计划”立项申报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