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创新支持政策

时间:2020-08-03

第一部分:自主创新支持政策

(一)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关于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西安高新区科技创新体系,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世界一流科技园区建设进程,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的支持对象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在高新区,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按时上报统计报表,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

本政策支持的平台或平台依托单位,除满足上述条件 外,还需以开放共享为原则,围绕高新区产业共性、关键性技术和需求提供公共服务支撑,并经西安高新区主管部门认定并通过年审。

开展平台建设的企业、高校或科研院所需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科研院所从事行业领域应符合高新区重点产业方向;

2、参与平台建设的高校或院所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基础; 

3、新建平台股权结构中无形资产出资比例不得超过

30%;

4、新建平台中高新区出资比例不超过30%。

第二条 鼓励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

1、知识产权创造奖励


 

对当年申请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2000元奖励;申请发明专利20件以上的知识产权重点培育企业,每件给予

4000元奖励。对当年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3000元 奖励;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1000元奖励;获 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500元奖励。

对申请 PCT 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后,每件给予2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欧美日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10万元奖励; 获得其它国外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欧美日注册商标的,每件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其它国外注册商标的,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同一专利、商标支持不超过3个国家。

2、知识产权运用奖励

支持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和知识产权 运营平台建设。对国内外品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园区新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年专利申请代理量超过1000件的机构,择优给予每家最高300万元的奖励。以采购服务方式鼓励和支持服务机构围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开展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对依托平台,开展专利技术成果和技术需求信息挂牌,经评估有效的,按每个项目1000 元给予平台奖励;以委托开发、技术转让、独占许可、技术入股等方式转化本地高校院所专利技术成果的企业,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0%或技术入股金额的10%给予奖励;对撮合技术成果交易转化的技术经理人机构,按实际技术交易金额的

2%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或机构每年最高支持50万元。


 

3、加大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保护力度

探索建立知识产权维权保护综合管理与服务体系。支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服务联盟发展,对为区内企业提供法律援助的服务机构,依托平台以竞标采购方式,按每服务一家企业资助5万元标准给予机构资金支持。

第三条 促进技术交易和科技服务

1、支持技术交易

对当年新增技术合同交易金额5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技术交易额新增部分的3%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或机构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2、鼓励采购科技服务

建立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服务产品目录。以创新券方式支持区内企业购买目录内机构提供的研发设计、技术转移、检测验证、知识产权、评估认证等专业化科技服务, 按照企业实际购买专业服务金额的75%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1、对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纳入西安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库的企业,给予每家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首次通过西安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尚未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纳入西安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库的企业,给予每家3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上年度销售收入过亿元以上(含,并纳入西安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库的企


 

业,给予每家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上年度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并纳入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库的企业,给予每家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每年帮助区内企业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10家及以上的中介机构,给予中介机构2000元/家的奖励; 认定20家及以上的中介机构,给予中介机构3000元/家的奖励;以此类推,每家中介机构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第五条 支持创新型产业公共服务平台

1、给予新建平台建设资金支持

对当年新获批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科技部等国家部委

(含国防类)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平台,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获批省级创新型平台,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于高校或科研院所的两院院士在区内企业设立院士 工作站,从事产学研合作技术成果转化的,给予建站企业100 万元无偿资助。

对于企业自建或与高校院所以股权投资形式合作共建 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平台,高新区可以优先股或普通股方式,给予平台最高5000万元投资支持。

2、给予已建成平台运营经费支持

对从事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的研发中试平台,按照平台当年签订对外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实际到位资金的30%

(关联交易除外)给予奖励,每个平台每年最高支持100万元。


 

对提供第三方检验检测服务类平台,仪器设备共享率达50%以上的,按照当年实际服务收入的10%(法定检测收入除外,给予每个平台每年最高50万元支持。

对年度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科技服务类电商平台,按平台实际促成交易金额的1%给予奖励;对年度交易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商品贸易类电商平台,按平台实际促成交易金额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每个平台每年最高支持1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标准化

1、鼓励企事业单位参加标准化组织

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关专业秘书组的企业,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奖励;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所在单位,给予每家30万元奖励;国家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

SC)秘书处所在单位,给予每家15万元奖励;国家和行业专业标准化工作组(WG)所在单位,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

2、支持企事业单位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内及行业标准研制

对主导和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项标准

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对主导和参与制定国家标准的,分别给予每项标准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主导和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每项标准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主导和参与制定省级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每项标准5万元和2万元奖励。   

对获批国家、省、市标准化试点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


 

20万、15万、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名牌奖励

对首次获得陕西省或西安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分别给予每个产品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通过省、市名牌复审认定的,分别给予每个产品3万元、1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本政策由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

之日起执行。原《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强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政策》(西高新发〔2015〕59号)废止。


 

 

(二)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关于优化创新创业环境的若干政策

 

 

为了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和“一带一路”国家战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新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

2015〕32号)精神,全面实现西安市“追赶超越”和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目标,特制定本政策。

持对满足本条和要

(一为创新创业企业提供服务的国内外知名孵化器公

司,含龙头骨干企业自建孵化器在内的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和创新创业服务机构;

(二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均在西安高新区的创新创业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内

(三创新创业企业指半导体、智能终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科技服务业、软件信息服务业、军民融合等西安高新区主导产业企业;创新创业载体指国内外知名孵化器公司,省级以上或经西安高新区认定的各类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等载体;创新创业服务机构指参与西安高新区创新创业工作,经认定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平台服务机构等。


 

第二条 吸引国内外知名孵化器公司入驻

鼓励国内外知名孵化器管理公司在西安高新区设立独 立法人机构,经认定,对入驻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及其下属企业自建物业的,连续3年给予房租全免;对入驻非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及其下属企业物业的,连续3年给予50/平方米·月的房租补贴。

第三条 拓展创新创业空间

鼓励和引导新引进孵化器公司、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及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将自有或租用的厂房、楼宇等进行改造,创建新的创业载体,经认定为高新区众创空间或省级以上孵化器的,一次性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建设改造费用补贴。

第四条 促进孵化能力提升

鼓励创新创业载体孵化能力提升,经认定,按照孵化培育的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雏鹰、瞪羚及独角兽企业、注册企业的数量,给予孵化载体每家每年最高30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完善创业投融资服务体系

1、鼓励创新创业载体设立基金,鼓励引进境内外资金设立产业子基金,经评审,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20%参股子基金。

本条款参照《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金融支持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执行)

2、在孵企业投资奖励。对投资高新区在孵企业的投资机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投资


 

项目最高支持2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累计最高支持200万元。

3、雏鹰和瞪羚企业投资奖励。对投资雏鹰和瞪羚企业的投资机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3%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投资项目最高支持3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累计最高支持300万元。

本条款参照《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金融支持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执行)

4、区内创新创业企业被境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并购,对被并购后保留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新创业企业,按不超过交易金额的2%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

本条款参照《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金融支持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执行)

第六条 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营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每家企业相应70万元和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各类经认定的共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区内企业提供服务,按照服务金额的10%,给予每家服务机构每年最高50万元的运营补贴。

第七条 龙头企业引领创新创业

鼓励区内龙头企业购买创新创业企业产品及服务。对龙头企业购买非关联创新创业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按交易额的3%,给予同一采购方每年最高100万元补贴。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

鼓励各类孵化载体及创新创业企业引进留用高级管理


 

人才,给予连续3年每人每年1-3万元生活补贴。

第九条 支持创新创业活动

各类双创体举办具较大影响和知名度 国性区域性行业性的创业大赛专业论坛高端学术 议以及灵活多样参与群体众多的创新创业活动营造良的双创氛围对被列入西安高新区年度双创计划的活动 照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承办机构最高200万元补贴。 第十条 对高新区“双创”工作做出特殊贡献的或者

急需引进的龙头企业或知名机构,可一企一策,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政策由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

布之日起执行。


 

 

(三)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关于实施创新券的若干政策暨“领创八条”

 

根据《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券管理办法》(试,为更好的实施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券制度,特制定以下八条创新券适用的政策条款,简称“领创八条”。

创新券申领条件: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在西安高新区, 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按时上报统计报表,无不良经营行为的独立法人企业。每家区内企业每年创新券最高补贴50万元, 国家(含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每年创新券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一条 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补贴

对通过采购中介机构服务申请知识产权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购买专业服务金额的75%给予补贴。

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对通过采购中介机构服务进行国家级、西安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辅导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购买专业服务金额的75%给予补贴。

第三条 鼓励采购科技服务

建立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服务产品目录。支持区内企业购买目录内机构提供的研发设计、技术转移、检测验证、知识产权、评估认证等专业化科技服务,按照企业实际购买专业服务金额的75%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


 

50万元。

第四条 鼓励企业进行综合信用等级评价

对于选择经陕西省信用工作办公室认定的信用服务机构进行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给予购买信用服务费用100%的资金补贴。

第五条 高端人才公寓及在孵企业房租补贴

对于符合高新区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高 层次人才,凡入住人才公寓的,按照每套实际支出费用的50% 给予租金减免。对于符合条件的“在孵企业”,入驻非管委会及下属企业自建物业的,给予50元/平米•月房租补贴,最高每年补贴20万元,最多支持3年。

第六条 国际交流合作与开拓国内外市场

对雏鹰企业、独角兽种子企业参加经管委会备案的国内外相关专业行业展会和招商活动的,给予每次参加国外展会或招商活动的最高支出费用70%的补助,给予每次参加国内专业展会和招商推介活动的最高支出费用30%的补助。雏鹰企业单次补贴额度最高5万元,每家企业累计最高补贴15万元;独角兽种子企业单次补贴额度最高15万元,每家企业累计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企业参与国际分工

对于获得世界500强企业授予的优秀供应商等奖项的独角兽种子企业,每个奖项给予奖励10万元,每年最高支持50 万元。对于在高新区组织召开世界500强企业全球供应商大会的独角兽种子企业,给予活动费用50%的补助,最高支持


 

100万元。

第八条 加强综合扶持

支持独角兽种子企业的创新产品进入高新区政府采购目录。每年针对独角兽种子企业免费组织1-2场专场招聘会, 帮助企业招引行业高端人才。对于通过猎头公司招引高端人才的独角兽种子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中介费用给予5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50万元。

第九条 本政策由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之日起执行。


 

 

 

 

 


 

 

(四)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关于支持重大创新和成果产业化政策

 

为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西安高新区科技创新体系,支持企业围绕国家新兴产业前沿布局,开展重大科技创新和成果产业化,实施商业、文化等领域的重大模式创新,加快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世界一流科技园区建设进程,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支持的对象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在高新区,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按时上报统计报表,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

(二企业、科研院所从事行业领域应符合高新区重点产业方向;参与产业化项目的高校院所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基础。

国家科技业化重大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企业,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一对于上一年度作为牵头单位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中国制造2025五大工程等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的企业,按照项目实际获批中央财政经费,给予1:1无偿资助经费配套,最高支持1000万元。

(二对作为牵头单位承担国家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企业,按照项目实际获批中央财政经费,给予1:1无偿


 

资助经费配套,最高支持1000万元,或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投资性支持。

(三以上条款,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每家企业只享受一次支持。

第三条 每年设立5000万元重大创新和成果产业化资金。对于未获得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支持,在高新区实施的重点科研重大发明技术创新、商业科技创新、文化科技创新类产业化项目,给予支持。

(一对于高校院所科研人员、海外留学人员持有重大技术发明和创新成果,在高新区组建企业实施产业化且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明确支持意见的,按照企业注册资本实际到位资金的20%予以最高500万元 无偿资助支持。

)对于注册成立时间不满3年、创业项目首次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省级二等奖以上的初创企业,给予以下支持。

1、入驻管委会及下属企业自建物业的给予房租全免; 入驻非管委会及下属企业自建物业的,通过创新券方式给予最高50元/平米·月房租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20万元,连续支持2年。

2、对于尚未获得投资机构投融资支持的,按照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给予1:1比例奖励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50 万元。

3、对已完成天使轮融资的,按照首次融资金额的1:0.5


 

比例给予无偿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最高支持200万元。

第四条 受理和兑现。

本政策原则上常态化受理,完成审议决策后及时兑现。

第五条 政策说明。

(一)本政策与西安高新区现行其他同类政策重复的, 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二)本政策由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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