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推荐申报2021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时间:2021-05-24

各企业:

根据工信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简称《国家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1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1〕90号)要求,现就申报2021年度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应采取自愿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管理办法》标准,从已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择优推荐(2021年全省推荐的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数量不超过6家)。

二、根据《国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示范平台认定有效期为三年。2018年认定的国家级示范平台将于2021年12月31日失效,原示范平台可自愿重新申报。

三、请申报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企业将申请材料于等纸质文件一式四份于5月26日前报高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同时将全部材料的电子文档光盘一并报送。逾期不再受理。

四、申请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需提交以下资料:

1.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2.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4.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5.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6.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或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的文件;

7.国家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8.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申请资料装订成册,首页为申请报告第一页,不另加封面,A4纸双面印刷,按照申报资料顺序编制目录,连续编写页码,胶印简装,书脊处标明“2021年度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示范服务平台申报资料-XX区-XX单位”,申请报告首页须加盖企业公章。申报单位所提供纸质资料要清晰可验,若提供资料不能辨识,造成相应后果由申报单位负责。

联系电话:88333711、81150306

邮箱:lizm@xdz.gov.cn

地址:都市之门A座1702室

网址链接:http://xdz.xa.gov.cn/xwzx/tzgg/60a78f10f8fd1c0bdc2aff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