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承诺备案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根据中央及省市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文件精神,以及西安高新区承诺制审批相关文件要求,结合高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高质量发展根本要求,聚焦“审批项目最少、收费标准最低、办事效率最快、服务水平最优”工作目标,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实施中央、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通过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承诺备案制度,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持续优化高新区营商环境。
(二)实施范围。本方案中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在《西安高新区承诺制审批办法(试行)》受理范围内,高新区城市功能提升、老旧小区改造、市政工程及建筑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小型改扩建项目等。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分批推出不同类别的工程建设项目承诺备案制事项清单。
(三)实施内容。本方案中所称的承诺备案制,是指上述工程建设项目主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申报事项符合国家、省、市工程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且满足城市景观风貌、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安全等要求前提下,将部分规划审批事项优化为承诺备案事项,由行政审批部门受理当即核发备案通知的行政审批模式。
二、办理流程
本方案中所称申请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第三人是指项目设计单位。
(一)资料准备。申请人按照本工作方案要求,完成承诺备案制事项相关资料准备工作,包括填写申请书、承诺书等。相关资料可在陕西政务服务网(西安市·高新区)站点下载(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
(二)签订承诺。申请人、第三人按照本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以书面形式签订《西安高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承诺备案制事项承诺书》,承诺其遵守告知事项要求,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综窗受理。申请人在综合服务大厅窗口递交申请书、承诺书及相关附图、附件,如涉及第三人,需其同时提供承诺书。
大厅窗口统一受理申请人申报,当场受理并进行复核,对符合《承诺备案制事项清单》受理范围的项目,当即出具《西安高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备案通知书》(附件6),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备案结果抄送相关职能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申报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所缺资料,补齐后重新申报。对不属于承诺备案制事项清单范围的项目,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监管措施
(一)落实项目主体责任。申请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建设。严禁将不符合承诺备案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恶意分解申报。
(二)落实审批部门责任。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承诺备案制事项受理,并对申请人和第三人的告知、承诺工作进行指导。在完成备案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备案结果以书面形式抄送相关职能部门。
(三)落实监管部门责任。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责法定”和“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按照《西安高新区承诺制审批办法(试行)》(西高新发〔2019〕40号)中“监督管理”相关条款,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承诺备案制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对申请人的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未履诺或履诺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惩戒措施
(一)联合惩戒。
申请人及第三人存在弄虚作假或承诺不兑现等行为的,一经查实,计入诚信档案,实施联合惩戒。
(二)强化监管。
1、各职能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期限内未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视为失信行为,并向申请人或第三人发出《不良信用记录通知单》(附件7)。
2、申请人或第三人收到《不良信用记录通知单》后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没有异议。
3、职能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人或第三人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查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核查结果。
(三)惩戒措施。
职能部门负责将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申请人或第三人的信用信息在“信用中国(陕西)”平台公开。定期发布“黑名单”或联合惩戒信息,加强对申请人或第三人失信行为的曝光和披露。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对申请人或第三人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处理措施:
1、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提高检查频率和力度;
2、不享受预审批、容缺受理、承诺制审批等服务;
3、限制参与高新区企业表彰或评优评先;
4、限制取得高新区产业优惠扶持政策资金;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附件:1.西安高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承诺备案制事项清单(第一批)
2.西安高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承诺备案制事项告知书
3.西安高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承诺备案制事项申请书
4.西安高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承诺备案制事项承诺书(申请人)
5.西安高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承诺备案制事项承诺书(第三人)
6.西安高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备案通知书
7.不良信用记录通知单
附件1-7见附件